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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

2021-12-11 17:07:50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注师行业在发生诸多变化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注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注师法律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虽然2014年8月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但该次修订内容主要限于注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对注师法律制度长久存续的三个突出问题未予以修订,难以满足注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三个问题分别为:一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有限责任制长期居主导地位,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殊普合”)制过少,没有个人独资制;二是注师行业多头监管,协会职能缺位的问题;三是注师行业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主体狭窄的问题,法律责任适用的主体只局限于事务所和注师,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不统一。为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做大做强,具体可通过采取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制事务所;完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加强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将法律规定明确化以及健全民事责任制度等措施破解上述注师行业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以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综述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第二章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不足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
一、有限责任制占主导地位
二、个人独资制缺失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进程缓慢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和协会职能缺位现象明显
一、多头监管
二、行业协会职能缺位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且适用主体狭窄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
二、法律责任适用主体狭窄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本章小结
  •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元化
  • 第一节 明确合伙制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一、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
二、鼓励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
第二节 允许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
一、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二、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制度安排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之适度保留与逐步取缔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适度保留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逐步取缔
第四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一、统筹修订冲突的法律法规
二、提升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
一、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二、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三节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并发挥协会自律作用
一、坚持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二、发挥行业自律优势
第五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节 健全民事责任制度
一、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
二、确认独立审计准则的合法地位
第二节 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一、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二、细化处罚规定且加大处罚力度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