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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提高警方舆论引导能力(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2021-11-15 20:35:03毕业论文访问手机版197
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提高警方舆论引导能力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摘要: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处于多发期,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而公安机关对于舆论引导的应用和实践,是处理此类事件的重要突破口。本文针对警方舆论引导能力进行研究,结合“瓮安事件”探讨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当中舆论引导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同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自身的认识,提出了改进提升基层公安机关舆论引导能力的一些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瓮安事件;舆论引导;信息公开;媒体;互动
 
 
 
 
 
 
 
 
 
 
 
 
 
 
 
 
目  录
前言. 3
一、贵州“瓮安6·28事件”始末. 3
(一)事件经过. 3
(二)警方舆论处理过程分析. 3
二、警方舆论引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一)对舆论引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
(二)对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不及时. 4
(三)警方对自身的服务意识认识不到位. 5
(四)缺乏与群众的互动,信任机制难以建立. 5
(五)警方自身缺乏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的舆论引导管理机制. 6
三、提高警方舆论引导能力的措施. 6
(一)加大对舆论引导在公安工作中重要性认识. 6
(二)建重大案件、案情的信息公开制度. 7
(三)提升基层民警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7
(四)构建警民互动机制. 8
(五)构建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管理机制. 8
1.构建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 8
2.建立协调机制,获得舆论的支持. 9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前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阶层分化的问题,加上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各种社会矛盾聚集,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达和普遍,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等等,这些因素对对警方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当前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挑战。各种事件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和发酵。如果这些信息和蔓延得不到有效的引导和控制,那么很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和治安的安全带来破坏。例如四川汉源事件、广安事件、大竹事件、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等。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警方对于舆论引导能力的不足。
本论文主要结合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发生始末,分析当前警方舆论引导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贵州“瓮安6·28事件”始末
(一)事件经过
2008年6月22日0时30分左右,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在瓮安城郊西门河溺水死亡。经公安局进行多次尸检鉴定为溺水死亡系自杀。死者亲属及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对李树芬死因的鉴定不满。28日下午15时30分,死者亲属开始和当地群众包括部分中小学生约300人,打着“为人民群众申冤呐喊”的横幅到瓮安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请愿,29日凌晨3时左右围观群众骤然聚集达2万多人。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的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单位160间房屋被烧,46台机动车被烧毁、9台机动车被砸坏,数十台办公电脑被抢走,大量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公文、档案、办公用具被毁。警、民150余人受伤。
(二)警方舆论处理过程分析
当地警察接到李树芬溺水的报警后,虽然迅速出警赶到现场,但出警未尽力,没有尽到打捞的责任,引起死者亲属不满。而出警民警调查询问了事发在场的3人后,未作笔录就将他们放走了。在死者亲属对死因及尸检结论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有关民警没有及时查清和公布死者跳河自杀的原因,也没有耐心细致地向死者亲属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致使矛盾激化。李树芬之死公安机关对死因的鉴定为溺水死亡系自杀。这一鉴定结果引起了李树芬亲属、同学、老师、邻里乡亲及网民的强烈不满。死者家属拒绝处理尸体,尸体停放点人群聚集,每天上千人前往围观,成了谣言散播地。人们口口相传、手机短信相传、互联网上相传,谣言迅速扩散:王某是县委书记王勤的侄女,因为中考时李树芬不把试卷给王某抄,王某找来两个社会青年报复的;凶犯被公安机关放走,是因为其中某人是副县长的儿子;李树芬叔叔被打,也是这伙人叫黑社会的人来打的;李树芬被打捞上来时是一丝不挂的、、、、、、这些传闻真假混杂,舆论哗然,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却漠然置之。一直没有将事实真相及时向广大群众和媒体公布,在群众和网民的质疑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公安机关没有辟谣和做通死者亲属工作的情况下,县公安局再次下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定死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这更进一步的激化了矛盾,导致百姓聚众上访。特别是“瓮安6.28事件”中党委、政府、公安大楼、车辆等被烧毁的照片、视频和危言耸听的文字在网上传播后,不仅瓮安当地群众,全中国及至国外关注该事件的人们,仍然无法从官方获得权威信息,网上传言在没有得到权威部门正面回应的情况下,在人们心目中也就成了“事实”。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最终演变成为罕见的打砸抢烧的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
二、警方舆论引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瓮安6·28事件”可以看出,对于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公安部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引导,导致事件不断的发酵,最终事态失控。可以说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对于信息化状态下的舆论引导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舆论引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1世纪是一个完全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达,对于公共事件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个挑战。但是当前大部分的基层公安机关对这一情况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于舆论的引导和控制缺乏意识。这就导致事态一旦呈现出来,公安机关往往较为漠视,而事态一旦扩大,又往往难以控制。在“瓮安6·28事件”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公共部门,在事件刚刚开始时并没有人意识到会出现一起群体性事件,因此置之不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任由事态不断扩大、不断升级。在事件发生之前,已有人以各种方式向县公安等部门反映情况,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等,平时没有认真研究新时期新阶段发生社会公共危机的特征、规律及其处置方式和成功经验,相关负责人没有制定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直至事件爆发时都没有采取任何有力措施。公安机关领导以及相关干警缺乏对舆论的引导和控制,缺乏对群体性事件危机公关意识,可以说是这一事件扩大化的一个关键。
(二)对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不及时
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很大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公安机关占有信息的主导地位,但是往往会把一些信息捂住、盖住,老百姓得不到想要知道的信息,自然就会导致一些不良信息的传播,被一些别有意图的人所利用。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群众对信息的曲解就会出现,而随着这种不良信息的快速传播和蔓延,就会发酵并最终爆发群体性事件。
 “瓮安6·28事件”反映出瓮安县公安部门政治敏锐性不强,麻痹大意、麻木不仁的态度。对于重要信息的发布,不仅发布慢、声音弱、信息少,甚至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只忙于被动的封堵虚假信息。谁都知道“谎言只需重复三遍就成了真理”,最终舆论误导对“瓮安6·28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网上对于李树芬的死亡说法早已众说纷纭,直到 6月28日晚上,县政府才组织一批人以博客的形式对“瓮安6·28事件”的谣言谎言展开辟谣。如果当时公安部门能够及时把权威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就不会如此被动。
(三)对自身的服务意识认识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也成为人们对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部门将由原本的管理机能向服务机能转变,政府部门应当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加大服务职能,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戴和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也是如此。广大民警应当具有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意识和能力,这既是当前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在“瓮安6·28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公安机关对待群众态度的冷漠,民警对待自身工作的不认真,态度消极. 信任。面对死者家属的急切诉求,民警和消防员只是消极地回应,这为后来事件的难处理埋下了“隐患”。尽管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但由于办事能力低下,缺乏基本工作经验以及工作态度不负责等原因,民警以及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他们只是程序性履行了的责任。到达后,仅仅打捞了半个多少时,就提出要等天亮再继续打捞。消防人员和民警在尸体还没有打捞上来的情况下就撤离,这不但表现出他们工作的不负责,而且还表现出他们对于生命的“冷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消防人员和民警走后没过多久,尸体被死者家属打捞上来。从“多重性国家”的角度来看,民警和消防员的行为体现出瓮安政府长期忽视群众利益的结果。
(四)缺乏与群众的互动,信任机制难以建立
政府机关的权威来自于群众对其信任,一旦群众对其信任程度降低,政府部门缺乏或者失去公信力,那么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就会慢慢消弱。最终将失去人们群众的拥护。因此作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公安机关,一方面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另一方面也需要获得群众的支持,警民互动,才能建立自身的权威性与合法性。社会才能长治久安。而从“瓮安6·28事件”来看,公安机关与群众的互动缺失,是导致信息误传,事态扩大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
当人群来到县公安局大楼前时,对话的领导没有赶来,但手持盾牌的武警和警戒线却已经布置完毕。其次,公安干警使用不当。当请愿人群来到县政府大楼门前时和公安局大楼门前时,群众都保持着克制的行为,其要求也始终是与领导对话,但是政府却用象征国家强制手段的公安民警来回应,这无疑宣布了政府对待请愿人群的强硬态度。由于近些年来,公安民警已经成为瓮安政府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工具,群众对公安民警有着强烈的抵抗情绪。手持盾牌的民警和警戒线强烈地刺激了请愿人群的神经,它加速了暴力的发生。在暴力事件中,民警和警车等成为主要的打砸对象。政府的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互动向恶性发展。
(五)缺乏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管理机制
    常设的舆论引导管理机制是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与群众互动,构建良性互动的手段和途径。从这次危机来看,正是由于该机制的不健全,缺乏综合协调机制的做法,以至于很难从整体上把握危机的发展态势,导致危机发生一系列的连带反应,从而一位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演变成一场震惊中外的“6·28”群体性暴力事件”发生。
    6月29日凌晨,数千群众继续到县政府、县公安局门前围观,甚至用石块等攻击部分值勤的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当天下午事件基本平息后,瓮安县委有关负责人在与黔南州有关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一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事件起因是死者家属对公安部门的鉴定结果不服,组织了一些人员拉着横幅在街上游行,围观人员跟随聚集到县政府上访。
    随后,当地媒体即开始大规模地刊登和播放“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从以上公安机关以及舆论应用情况来看,对待公共事件,公安机关在运用舆论在思维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对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处理应对方式方法错位,没有一整套的应对的管理机制,导致事态向着恶性发展。
三、提高警方舆论引导能力的措施
    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当前的社会形势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当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将会逐渐增多,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的公共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此类事件过程中,学会对舆论的引导,从而确保事件得到有效的控制。
(一)加大对舆论引导在公安工作中重要性认识
    我国政府对于公共危机的处理宗旨历来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安机关习惯以传统行政的统治思维对事件进行控制,所有的管理行为皆从自己的观点出发,并没有主动关心和了解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态度及观点。但新形势下的公共危机本身涉及太多复杂因素,各利益主体相互间的作用和影响共同推动着危机的走向。因此,为了恢复社会稳定,作为公共安全的负责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协调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建立多向的、良性的互动。在交流的过程中增进了解,把握危机中出现的矛盾,有助于政府调试不平衡因素,促使危机顺利解决。同时,互动中建立的情感和信任,也能够使公安机关实现有效的舆论引导。
(二)建重大案件、案情的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案情的信息公开,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权威性。警方介入案情以及案件调查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因此,警方对信息拥有绝对的调查权力。这种权力决定了它发布的案件信息具有权威性。因此,警方发布的信息成为众多媒体报道的信息来源。
    二是及时性。作为专门掌控社会治安的国家机关,警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布所获知的案情,以达到稳定社会、止住流言的目的。因为及时,所以警方在第一时间获知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完整的,不完整是相对于整个案件事实而言的。案件本身是一个充满了因果链条的复杂社会现象,其复杂的关系不太可能完全借助案件的有形结果表现出来。在案件信息构成结果中,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的渐进认识过程。因此,警方在满足公众及时知情的前提下,在报告案情时,有可能某些信息是残缺的。这就决定了案情报告的系列性和连续性,同时,警方在报告每一阶段的案情时必须留下可以解释的空间。
    三是平衡性。警方在案情报告中的引用要顾及各方信息,不可偏爱,不能形成某种暗示。在信息表达过程中,警方不能过分突出事实中的某些细节,否则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破坏人们对事实的完整理解,造成人们对事实的误读。
四是阶段性。一起案件的整体事实通报可能通过若干次案件报告才能完成。警方对案情的掌握本身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他们不可能在案件一发生或发生之初就了解所有案情,但又不能待案件全部破获或者已经提请检察院起诉时才向公众报告。一般来讲,警方要有效地协调好信息公开和刑侦工作特殊性的矛盾,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将案情通报分为如下阶段:
案件发生现场报告(立案阶段)、已经确认犯罪嫌疑人报告(逮捕阶段)、案件破获报告〔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每一阶段的报告内容和方式都有不同,警方要做的是尽力使每一阶段的报告内容接近事实真相,最终使每一阶段的内容共同组成对案件事实的完整、真实的报告。
(三)提升基层民警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很多执法者都为了获取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换”、“权色交换”,这样类似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然而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和延伸,公安民警行使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价值观,清醒地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不纯的表现。公安民警应当把执法过程,当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为民服务意识,在制定各项决策和出台各项措施,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倾听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呼声,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人性化执法,从而才能全面性的为人民服务。
(四)构建警民互动机制
目前,各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警民沟通机制,但是绝大部分是诸如政策法规宣传、警情通报等形式的单向沟通机制。在这种沟通机制下,我们所听到的只是警方的单边话语或单边解释,没有公众的呼应和对话,没有有效的途径来倾听公众的呼声和需求。如此,一方面警方的单边话语和解释也逐渐失去了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公众的呼声和要求没有合法的途径来表达,会转而求助于网络或其他媒体,甚至直接求助于自身的某些抵抗性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和要求。
建立公安机关与民众的互动,一方面是建立长期的互动机制。比如积极开展“大接访”工作,集中处理一些长期积累的大案要案。通过实际的行动和具体的措施,来对社会中一些社会矛盾焦点的案件进行及时沟通处理,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就是构建舆论互动平台。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搭建公安机关与群众的互动平台,一方面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针对性,同时也有助于公安机关了解群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所在。对于处于群众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得以及时的了解和控制。
(五)构建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舆论引导管理机制
1.构建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于基层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和办理的相关大案、要案进行定期的新闻公开发布。按照相应的规定,对重大的社会性事件及时、主动、准确的公布相关事态的发展和处理结果。防止舆论对某些新闻事件进行不必要的炒作。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发布的模式,方式上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比如当前较为热门的微博等,都可以加以利用,从而不断的提升新闻发言人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一是建立季度、年度新闻发布制度。各县市公安机关新闻办公室每季度末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主题视情况实际确定,可采取专题发布、书面发布、新闻通风会等形式进行。每季度要对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新闻通报,年末都要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把全年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对外进行公布。二是建立重大事件随时发布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事件,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确定事发地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计划经局领导研究通过后,组织发布,未经授权,不能随意对外发布情况。
2.建立协调机制,获得舆论的支持
对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公安机关作为处理事件的第一责任方,应当对相应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协调,尤其是在信息发布和与群众互动方面,借助于舆论媒体的力量,将各种既有资源进行协调,将对舆论的引导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对资源协调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本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目的,积极主动的与各个新闻媒体、舆论主体进行联系沟通,建立和谐互动的合作关系。可以尝试构建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共享平台,联络当地的主要媒体,规范相关警务信息传播共享的约束机制,同时聘任其为警风警纪监督员,不定期的举办公安机关与当地媒体的互动见面会,通过对媒体及时的通报自身的工作内容和警务情况,来获取媒体对自身的信息反馈,听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安机关与媒体的交流与沟通,从而有效的利用新闻媒体的资源、力量和本地公安宣传优势,开辟公安专刊、电视专栏、广播专题等宣传阵地。
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层加剧,贫富差距加大,各种社会矛盾正在逐渐激化。一个微小的事件,都可能发酵成为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而信息化的加快和通信技术的普遍应用,可以导致某一地区性事件快速转变为全国性事件,这对于公安工作来说具有极大的挑战,而对于舆论的引导,则成为公安机关控制群体性事件,稳定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公安机关对舆论的引导,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引导在群体性事件当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切实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构建例如发言人制度、媒体协调机制等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只有这样,基层公安机关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才能较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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